县经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对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业务股室根据职责分工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经分管领导审核后签发。必要时,报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