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做好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县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审查。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具体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主要包括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政府信息。
第六条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七条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八条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保密审查教育,定期组织有关培训。
第九条不依法履行保密审查职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按照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如因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视情节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