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泄露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六)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七)提供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
(八)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或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第六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