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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日期:2024年05月22日   作者:行政办   来源:武定县教育体育局    点击:[]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体育局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武定县教育体育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本单位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公开;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局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见《武定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第六条 下列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上级的要求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基本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局申请公开本制度第五条以外的其他信息,各股室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本制度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以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条 对免予公开的信息,公开人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不得通过与公开人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认真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将视情况追究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县教育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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