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一、为贯彻国家、省州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把我局建设成为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政府机关,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政府信息公开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主题,以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为目标,切实为我局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制度保障。
三、本规则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及相关政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四、政府信息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内容和过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办理。
五、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指导、推进、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六、政府信息公开必须维护国家利益,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书面报告县政府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制作的政府信息严格履行保密审核、业务复核以及公开发布审批程序,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正确无误。
八、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可能对执法活动带来不良影响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公开的内容范围和程序
九、主动公开的内容范围以《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为准。同时对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反映本行政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切身利益的。
(四)其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十、主动公开的程序和时限:
(一)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承办股室必须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股室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通过局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部分,可采用全文公开、部分公开和摘要公开三种形式。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用全文公开和部分公开两种形式。
接到信息公开申请,全文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各有关股室可直接答复或提供书面资料;属于部分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按照局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有关规程办理。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和程序
十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有权依据有关规定,申请获取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以及其他部分政府信息。
十二、依申请公开的受理程序与要求:
(一)工作流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局办公室组织统一受理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复核申请人填写相关资料。当场可以答复则立即予以提供;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则立即向申请人说明;申请条件符合要求则按照各股室职责分工,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注明办理时限),呈局长、分管副局长阅示并签批意见后,分送有关股室办理;各主办股室提出意见和信息(含保密初审意见)分为:全部公开、部分公开(注明理由)、不予公开(注明理由),会同政策法规专干、局保密员会进行审核后呈报局分管领导审定;主办股室会同办公室向申请人予以答复、提供。
(二)申请范围。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受理;需要申请人补正资料,明确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不办者,则视为放弃申请;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获取的,应当明确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明确不予公开的意见,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权利人已经书面向本机关提出公开与否的意见外,其他需要征询权利人意见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征求权利人意见的建议、理由和联系方式,并由主管股室向权利人发出书面征询意见函,权利人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三)时限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当场能够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确定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该请示局分管领导同意,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15个工作日。办公室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程序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承办股室,承办股室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由承办股室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向申请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公开。决定不予公开的,由承办股室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四)反馈形式。依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选择邮寄、递送、传真、当面领取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局办公室原则上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它适当的方式提供。办公室会同承办股室提供条件,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要求我局出具查阅证明的,由承办股室向办公室提供查阅证明。申请人选择以其它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承办股室经局分管副局长同意,依照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
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十三、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根据县政府统一要求、指定的公众查询的场所;
(三)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