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年度报告实行先备案后公布的制度。
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县民族宗教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表需由本机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九点公开验证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年度内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组织机构建设和经费保障情况;
2.《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完善情况;
3.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制度情况;
4.制定和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5.宣传培训等情况。
(二)年度内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总数量、各类政府信息数量和重点内容介绍等;
2.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包括网站和其他渠道发布政府信息的情况;
3.武定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中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页面访问数量。
(三)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开展情况。
1.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情况,指当面申请、网站提交、传真、信函和其他形式申请公开的数量及涉及的重点领域;
2.依申请公开事项的处理情况,包括公开、部分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及分析;
3.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包括年度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免的费用额和年度内是否存在违规收费的情况。
(四)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咨询、投诉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1.本机关自身发现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改进措施、结果;
2.上级行政机关日常监督考核中指出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3.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监督和社会评议中发现和反映问题的改进措施、结果;
4.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诉讼的(作出维持决定和判决的除外),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5.年度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投诉的,说明原因及整改措施、结果。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