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武定县行政区域内基金会的设立、变更、注销许可申请。
2.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二、办理依据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00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章程草案;(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4)理事名单、身份证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46号)《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实施机关
本许可实施机关为武定县民政局。
四、审批条件
(一)基金会设立登记批准条件:
1.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2.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3.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4.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5.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二)基金会变更登记批准条件: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时限要求进行。
(三)基金会注销登记批准条件: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
2.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3.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地址:武定县文化路中段。
交通方式:乘出租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基金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章程草案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4 |
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原件 |
纸质 |
6 |
《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7 |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8 |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9 |
《基金会办事机构备案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0 |
《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11 |
住所使用权证明 |
原件 |
纸质 |
基金会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变更登记申请书 |
原件 |
纸质 |
2 |
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审计报告等; 变更地址的提交: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提交《章程》及《基金会章程核准表》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4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基金会注销登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 |
原件/复印件 |
纸质/电子文件 |
1 |
《基金会法人注销申请表》 |
原件 |
纸质 |
2 |
财务清算报告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3 |
会议纪要 |
原件 |
纸质 |
4 |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
原件及复印件 |
纸质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文 |
原件 |
纸质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八、审批收费
无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一)基金会法定代理人离任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
(二)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年度工作报告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前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年度工作报告应当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提供资助等活动的情况以及人员和机构的变动情况等。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1.基金会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类型、宗旨、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原始基金数额和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审批发证
1.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以及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告。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武定县民政局503室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8715096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直接到民政局503室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到达审批时限后到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武定县民政局503室,电话号码:0878-8715096,地址:武定县文化路中段;
电话投诉:0878-8712044。
网上投诉:[email protected]
信函投诉:武定县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直接到武定县民政局503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