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武定县行政区划内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二、办理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2年第628号)第八条:建立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立殡仪馆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的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民事发〔1992〕24号)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1997年第44号)第六条: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所属的殡葬事业单位建立。七条:推行火葬的区域只能建立骨灰公墓。改革土葬的区域可以建立遗体公墓或者骨灰公墓。
三、实施机关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审批,公益性公墓武定县民政局审批。
四、审批条件
公益性公墓建设申请者只能是村(居)委会。
五、受理地点
受理地点:武定县民政局303室
地址:武定县狮山镇文化路中段
交通方式:乘出租车即到。
六、申请材料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1 |
墓地建设的申请报告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4 |
2 |
墓地用地审批文件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4 |
3 |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的审批意见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4 |
4 |
在1:10000地形图上勾绘的墓地位置;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4 |
5 |
规划设计图纸(含效果图等) |
原件1份,复印件3份 |
4 |
注: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七、审批时限
经营性公墓建设申请可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公益性公墓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八、审批收费
不收费
九、共同审批与前置审批
无
十、中介服务
无
十一、年审年检与指定培训
无
十二、资质资格
无
十三、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地址:武定县民政局303室。
(2)网络提交。无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网络提交:条件不具备。
(二)受理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建立公墓,需向公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八条: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四)其他有关材料。第九条: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十四、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武定县民政局303室,地址:武定县文化路中段
2.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878-8715096
3.网络咨询:无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回复;
(三)办理进程查询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查询或直接到民政局303室查询。
(四)获取办理结果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农村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申请办理结果应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在到达审批时限后到现场领取;
(五)监督投诉
窗口投诉:武定县民政局,电话号码:0878-8715096,地址:武定县文化路中段;
电话投诉:0878-8712044。
网上投诉:[email protected]
信函投诉:武定县纪检监察室,通信地址:武定县狮山镇中山路1号,邮政编码:651600;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定县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武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获取
相关文书表单及办事指南直接到武定县民政局303室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