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民政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要求,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是指民政局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的权利。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民政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局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局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民政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四条 机关各股室负责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民政局提出的要求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股室的政府信息。各股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股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
第五条 民政局各股室应当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民政局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组织机构情况;
(二)民政工作动态和部门信息;
(三)主要业务的办事程序、办事部门、办事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主要业务工作的进展、完成情况;
(五)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完成情况和统计数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公开。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七条 民政局各股室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保密检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报部保密部门审定。
第八条 在民政局机关发文稿纸中设置“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选项,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签发人审定。联合发文是否公开,由主办单位征求其他会办单位后确定。
第九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根据内容和需要,采用以下形式公开:
(一)九点公开验证网站;
(二)民政局公告;
(三)武定县主要新闻媒体;
(四)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五)民政局法规汇编或者其他正式出版物;
(六)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者有关宣传资料;
(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民政局机关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一种或多种形式公开。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各股室应当自信息形成或者变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首先在民政局公众信息网站信息公开栏内公开,同时也可采用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