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申请人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通过发放或提供网上下载服务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条行政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l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如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即时登记,出具登记回执,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应当告知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第九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条因申请人原因致使行政机关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但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联系申请人,并答复其申请或者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该信息存在的实际状态提供。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依申请工作流程等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制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备案。实施细则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与工作机制,做到职责明确、措施得当、运行规范。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范受理格式文本、受理程序,并按照上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七条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县交通运输局或者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县交通运输局或县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或配合上级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