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保证本部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主动公开内容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旅游经济运行情况;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三)依申请公开内容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旅游局获取政务信息已公开内容以外的其他有关政务信息,可以书面或口头提出申请,各股室应及时、如实记录。
2、接到申请后,根据责任分工,及时责成有关股室予以受理,并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制作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3、政务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范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四)公开发布要求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信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将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公布;二是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信息公告栏等公开信息;三是编制公布文化和旅游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