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云南省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和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卫健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本单位履行承担澄清涉及卫健系统有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职责。
第四条 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对全县各医疗卫生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县卫生健康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各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卫健系统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
第五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 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及时制作准确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七条 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针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主动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八条 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批:以本单位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同级政府批准。
第九条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条 澄清突发公共事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楚雄州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县级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