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本机关依申请公开事项,办公地址:武定县狮山镇静云街,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6:0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878-8711104。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提供本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或本组织的有关证明。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应当出具申请人、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申请人依法向本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当面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七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任何人申请公开的,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九条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第三方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一条本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本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
第十三条 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予提供。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武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