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县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卫生相关法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卫生事业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六)卫生发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政府信息公开网武定县卫生健康局站点
(二)本单位电子显示屏及党务政务公开专栏
(三)部分内容根据情况采取会议公开方式进行公开
(四)涉及医院院务管理方面的信息由本医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局机关相关股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六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程序:
(一)属于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由各相关股室进行审查,分管领导进行审核,经审查属于保密信息的,不予公开。
(二)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三)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本制度由武定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