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局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审计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公开后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引起消极后果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五、对下列政府信息,本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
(二)局领导成员、局机关各股室主要负责人;
(三)由审计机关实施、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审计监督的程序、方式、时限、审计处理处罚种类、审计结果公告;
(五)审计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六)审计行政复议的办理机构、依据、条件、期限和程序;
(七)审计工作纪律、服务承诺、群众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等事项;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九)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十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十二)公开义务人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六、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局机关应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局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建立健全局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十、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局办公室是信息公开申请指定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县政府门户网站、局网站以及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一、建立健全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一旦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二、建立健全审计局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局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局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局机关内部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局机关应于每年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六、建立健全送交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局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档案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网上查阅和现场查阅。
十七、本规定由武定县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