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九点公开验证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遵循全面、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主动公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形式,应加强组织领导,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日常工作。
应当将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基本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本部门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六条本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其应对情况;
(三)行政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相关事项;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六)本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情况;
(七)本部门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事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部门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条本部门应当编制、公布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本部门可以采用下列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
(二)县政府公报;
(三)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四)新闻发布会;
(五)县档案馆,县图书馆;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渠道。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在信息生成后及时通过互联网报送系统向县政府门户网站报送电子文档,在网站上公开政府信息,以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
第十一条对于属于主动公开的重大政府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本部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不超过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本部门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未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送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
(四)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的;
(五)故意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或者变相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县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