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政府信息,是指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各股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政府信息、要求公开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三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中心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研究制定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电话,管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电子邮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中心提出的要求获得政府信息的申请。
第五条依据本制度提供的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六条主动公开的住房保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二)政府公报或者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三)政务公开栏、电子屏幕等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七条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等。
2.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单位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3.行政许可
本单位无行政许可事项。
4.工作计划
主要包括:本单位阶段性工作计划、工作重点安排等。
5.工作动态
主要包括:本单位动态、工作通告等。
6.特色政务
主要包括:本单位活动的主要情况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申请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武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申请表在武定县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获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公开以外的,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可当面或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网上申请平台)等途径提出申请。依据《条例》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1.通过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网络申请。请登录武定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交申请。网址:/centent_box2.jsp?urltype=tree.TreeTempUrl&wbtreeid=1030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武定县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通过当面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3.传真申请。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传真号码:0878—8820039。发送传真后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二)申请受理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单位向申请人书面说明: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9.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0.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并根据第三方意见和对公共利益的影响情况进行答复。
1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由本单位牵头制作的,本机关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13.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请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四)收费标准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条保密审查的方式和程序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局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 “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三)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公开办)在中心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保密办)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四)中心各股室和局属事业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五)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发布。
(六)中心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七)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中心公开办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安全状况、重大灾情、重大疫情、安全生产事故、统计信息等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