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的职责。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的地方性相关政策,制定住房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镇建设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并监督实施。承担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执法稽查责任;制定执法稽查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执行。
(二)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职责;贯彻落实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执行;组
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的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节能项目。
(三)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组织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和组织震后恢复重建工作;参与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震后应急抢险的相关工作。
(四)承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拟订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处理。
(五)承担贯彻实施国家、省、州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职责。负责分级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报建、具体指导、监督管理限额内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负责县级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和专家库的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县乡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职责。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组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全县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七)承担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职责。拟订城镇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加强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承担棚户区改造的职责,拟订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和棚户区改造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申报和安排保障性住房资金并监督实施。
(八)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运营和应急管理;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九)承担规范村镇建设的职责。指导农村危房改造,负责农村民居通用图的设计及推广;指导重点小城镇建设和特色小镇建设;负责小城镇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
(十)承担城镇供水、排水、节水、污水处理职责。
(十一)配合参与抢险救灾和应对突发事件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务服务局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