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及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性行业标准,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对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县属新登记成立、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和与党政机关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的党建工作,联系社会组织党组织。
(三)拟订全县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社会救助。指导全县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发展规划,指导开展村(居)委员会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负责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乡镇及其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六)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地方性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基本生活及权益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各项残疾人福利工作。
(七)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改革。
(八)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殡葬改革。
(九)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政策的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县慈善事业发展规划,规范慈善组织活动,指导慈善和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监督和指导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拟定县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管理使用好福彩公益金。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推进全县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务服务局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民政局应强化老年人服务和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老年人和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