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水行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水务管理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水工程建设和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规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和指导协调流域的有关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和负责审查小型水务建设项目技术报告;负责全县水利基建项目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保障。负责水资源统一管理(含地表水、地下水);统筹生活、生产、生态环境用水;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流域、区域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村供水工作。
(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规范和技术标准,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涉水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财政资金安排和县级水务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负责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流、重点水库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负责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负责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负责重要江河的治理、开发和保护。负责河库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流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库水系连通工作。
(七)负责推进河长制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保护、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并组织实施,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执行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负责水利工程建设招投标行业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负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负责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负责水库、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负责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水土保持政策法规,负责水土保持监测网络及信息系统规划、建设管理及水土流失动态监测、预报工作,定期发布全县水土保持公告;负责监督实施全县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组织相关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工作;组织推广水土保持新科技的研究和推广,负责水土保持服务体系建设、水土保持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编制并组织实施;承担武定县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有关工作。负责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开发利用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涉水法律法规的组织和实施。指导全县水务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水务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跨乡(镇)水事纠纷和行政区域内的调解和处理;承当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依法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和水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工作;负责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积极开展水利科技推广应用。
(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编制江河和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县政务服务管理局做好行政许可有关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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