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能和职责
(一)主要职能: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推进实施乡村振兴,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五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做好农业、农村、农民工作。
2.推进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
3.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坚持执行严格保护耕地和环境保护等基本国策。
5.认真贯彻各项减负支农及税费政策。
6.全面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乡村发展规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7.根据区域、产业、资源特点以及农民种养习惯,培育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新型组织,及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加农民收入。
8.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帮助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9.加强教育、卫生健康、农业服务、林业和草原服务、水务服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体育服务、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社会保障和为民服务、财政、统计、新农合等社会事业建设,构建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救助和社会保障体系。
10.为当地农民和流动务工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12.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预防各种刑事犯罪,配合政法机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综合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及时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确保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平安。
12.负责插甸镇区域内应急管理工作。
1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拓宽服务渠道,改进服务方式,通过“一站式”服务、办事代理制等多种形式,方便群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4.加强插甸镇对村民委员会选举、村务公开、资产财务的指导和监管;指导村民自治,推动农村社区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云南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插甸镇党委、人大、政府机关的主要职责分别是:
1.中共插甸镇委员会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猫街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
(2)讨论决定插甸镇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3)领导插甸镇政权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机关、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4)加强插甸镇党委自身建设和以村党总支为核心的村级组织建设。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管理驻插甸镇的干部。
(6)领导插甸镇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7)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职责:
(1)监督、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及武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和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在插甸镇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2)听取和审议插甸镇人民政府的经济、教育、体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民政、社会治安等工作情况的报告,依法监督插甸镇人民政府的工作。
(3)根据插甸镇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插甸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监督、检查插甸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办理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5)组织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插甸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议和视察。
(6)联系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接受武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的委托,联系插甸镇区域内的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7)受理人民群众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8)根据镇长的提名,决定副镇长的个别任免,并报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9)受理人大主席团成员、镇长、副镇长的辞职,决定辞职的,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10)受理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辞职,决定辞职的,通告该代表的原选区选民,并报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主持罢免和补选插甸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
(11)根据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报告,确认本届补选代表和下届当选代表的资格,予以公告,分别向本届和下届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12)决定召开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时间和联席会议人员的名单。
(13)办理镇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工作。
3.插甸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插甸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讨论镇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带领群众脱贫致富。
(4)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卫生健康、防疫、体育事业、统计、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行政工作。
(5)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农田水利、小城镇及乡村道路建设,负责国土、村镇规划、水土保持、退耕还林、荒山绿化、滑坡泥石流治理、人畜饮水等工作。
(6)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护林防火,防汛抗旱工作。
(7)负责区域内的应急管理工作。
(8)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
(9)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国有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维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10)加强插甸镇人民政府的自身建设,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11)执行镇党委的决定、镇党代会和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同时在法律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决定和命令。
(12)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