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推动我县政府网站健康、有序、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发展指引》(国办发〔2017〕47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九点公开验证网站。
第三条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变化,遵循“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的基本原则,加强统筹规划,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成为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不断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承担政府网站相应栏目的信息审核、发布、更新等管理职责。
县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和电信部门是政府网站的协同监管单位,共同做好中文域名和党政机关标识管理、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五条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九点公开验证,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
九点公开验证办公室是政府网站的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工作,协助州政府办做好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以及展现设计等运维工作。
第三章 开设与整合
第六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县政府应开设本级政府门户网站。
(二)县级部门及乡镇原则上不开设网站,相关信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
(三)各级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应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做好相关工作。
(四)政府门户网站应以本地、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页顶部标识区域显著位置展示网站全称。
(五)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结构,其中“□□□”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
(六)政府门户网站使用“www.□□□.gov.cn”结构的英文域名,其中“□□□”为本地名称全拼或拼音对应的字符串。
第七条政府网站应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开设:
(一)县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意,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申请获批后,主办单位应通过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网上名称注册管理系统”提交规范的中文域名申请,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获取党政机关网站标识。
政府门户网站主办单位应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或其授权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申请“.gov.cn”为后缀的英文域名。
(三)主办单位向电信主管部门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
(四)主办单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网站基本信息,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网站方可上线运行。未通过安全检测的政府网站不得上线运行。
第八条 政府网站关停、整合与变更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政府门户网站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二)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且持续时间不超过3天的,主办单位应及时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三)政府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下线网站应做整合迁移,迁移前应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同时向管理部门申请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上级部门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
(四)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应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
(五)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应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内容建设
第九条政府网站应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页面头部标识区应当醒目展示网站名称。中部内容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布局架构。底部功能区应当列明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编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网站标识码、“我为政府网站找错”监督举报平台入口、“云南省政府网站曝光台”入口、网站主办单位及联系方式和站点地图等内容。
第十条政府网站应及时准确发布本地、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政策文件,政务动态,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报,统计数据等,做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政务动态类信息两周内更新不少于一次,政策文件类信息6个月内更新不少于一次。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当科学分类、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权威,便于公众使用。已发布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时,应及时更新替换。
对上级政府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在12小时内转载。转载其他网站信息时要注明信息来源,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信息和商业广告等经营性信息,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理信息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九点公开验证网站内容由产生可公开政务信息数据和具有对外政务服务职能的业务部门提供。法定公开栏目信息根据部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目发布政务信息在九点公开验证网站集中展现。“县区简介、乡镇概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每年的6月底前发布更新。
第十一条发布本地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主办单位要组织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采取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同步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产品,以解读、评论、专访等形式向公众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网站解读产品须与文件内容相符,于文件上网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发布并相互关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解疑释惑,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辟谣信息。
第十二条政府门户网站要设置统一的办事服务入口,发布本级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提供在线服务;编制在线服务资源清单,标明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理程度,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公开办事指南,并以表格化形式展示。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当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提供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完善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和咨询投诉等功能,为听取民意、了解民愿、汇聚民智、回应民声提供平台支撑,并做好受理反馈情况公开,列清受理日期、答复日期、答复部门、答复内容以及有关统计数据等。及时答复政府网站网民留言,政策咨询、服务诉求类留言1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建议类留言3个工作日内回复,投放举报类留言15个工作日内容回复。定期整理网民咨询及答复内容,编制形成知识库。
第十四条政府网站页面内容应当便于复制、保存和打印。避免使用悬浮、飘动、闪烁灯方式,确需使用悬浮框的必须具备关闭功能。
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十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制定严格规范的信息采编发布程序,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信息审核,保障信息发布的严肃性、及时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十六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必须明确政府网站信息发布的审核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指定专人对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信息内容公开严格层层把关,必须经过录入人员、审核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把好网站信息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重大信息必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上网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严禁上网发布。信息审核过程必须全程留痕。转载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只转载党委和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
第六章 集约创新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县政府网站集约化工作的统筹推进、组织协调和考核管理,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行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并与州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县政府和县政府部门不再新建政府网站技术平台,县政府门户网站要逐步部署在州级平台。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负责本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等工作,并自行安排有关经费。
第十八条依托集约化平台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对来自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从用户需求出发,推动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资源相互调用和信息共享互认。
第十九条政府网站应基于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要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加强网站创新。鼓励政府网站以用户为中心,打造个人和企业专属主页,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优化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根据用户真实需求调整搜索结果排序,提供多维度分类展现。开放网上政务服务接口,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条政府网站为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要求,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技术防护和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
第二十一条网站安全与网站开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政府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采购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应通过安全审查,使用的关键设备和安全专用产品要通过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对关键岗位人员应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第二十三条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要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需的管理用户,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要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及时处置安全风险,对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密切关注并及时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等预警和通报信息。
第二十五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制定网站安全应急预案并向本地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县委网信办备案。发生网络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妥善处置,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被假冒单位应及时报州政府办公室报案,并商请网信、公安等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严禁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密、涉敏和涉及个人隐私。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九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下列监管考核机制:
(一)常态化监管机制。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和《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要求,每月对政府网站进行常态化检查,检查结果报州政府办公室并在政府网站公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制全市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二)网民留言反馈机制。政府网站底部功能区须规范添加“我为政府网站找错”“云南省政府网站问题曝光台”入口,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安排专人每天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1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单位处理,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除反映情况不属实或不宜公开的等特殊情况外,所有留言办理情况均要公开。
(三)督办问责机制。政府网站违反有关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单位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或不按要求整改的,约谈主办单位负责人;对存在问题多次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四)网站年度工作报告机制。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当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10日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政府网站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运维机制:
(一)专人负责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明确各栏目具体责任人。
(二)值班读网制度。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网站安全防护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建立健全政府网站沟通协调机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与本级宣传、网信、编制、公安和电信主管部门建立协同机制,做好政府网站政务舆情回应、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同时,应与党委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政策解读、热点回应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建立政府网站预算及项目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应当科学核定政府网站建设、运维经费,合理安排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常态化监测、绩效评估及培训费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将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制定经费管理办法并加强管理。规范做好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相关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对外包的业务和事项,应严格审查服务单位的资本构成、业务能力、资质和管理制度,细化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立政府网站工作培训机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定期组织专业人员对全县从事政府网站管理、运维、安全保障等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培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以增强其责任意识,提升政府网站管理工作水平。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存在下列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一)未按有关程序和要求自行开设、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
(二)未按要求备案的;
(三)信息发布不及时、不规范的;
(四)信息发布不当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信息发布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失泄密的;
(六)因工作失职导致安全事故的;
(七)利用政府网站从事营利性活动,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
(八)工作不力,对政府网站问题未及时整改的;
(九)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其他规定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应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发展指引》中的网页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0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九点公开验证网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