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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规定相关说明

日期:2023年02月24日   作者:   来源:楚雄州公安局    点击:[]

(一)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包括以下7类:

1.公安部人口信息系统或云南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已记载父亲、母亲、配偶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2.通过《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事实收养公证书》、《结婚证》、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等证照或文件证明;

3.业务受理民警通过翻阅(查询)历史户籍档案(信息)能够证明历史户成员关系的,由业务受理民警查询证明;

4.由群众提供历史(现用)居民户口簿证明;

5.由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证明;

6.由有资质的亲子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证明;

7.通过政府间信息共享可查询到《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等信息的,由受理业务民警查询证明。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包括以下8类:

1.不动产权证明文件(房屋所有权证);

2.经住建部门网签备案的合法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3.回迁安置协议;

4.回迁安置选房交房确认书;

5.二手房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6.盖有银行抵押按揭章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7.房屋档案摘抄表;

8.银行出具的抵押按揭贷款证明。

(三)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材料包括以下9类:

1.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书;

2.同意录用为公务员的文件(登记表);

3.事业单位聘用批复(登记表);

4.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各类人才引进或调动文件;

5.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出具的调整调令或引进通知;

6.中央驻滇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内部调动文件;

7.工商营业执照;

8.纳税证明;

9.银行流水账单。

(四)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户口登记事项后,需要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期不计入审批办结时限。调查核实期为3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特殊的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居民户口簿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户口登记在派出所直管公共户、集体户中的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户口簿。未申领居民身份证人员办理户籍业务时,不查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过期、遗失的,陈述情况后不查验居民身份证。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户口迁移业务。州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在履行通告程序后,暂停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全类户籍业务。

(七)未尽事项,请至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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