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教育体育局按照《云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从严规范学生学籍建立、转学、缓学、休学、 复学、 退学等学籍变更程序,及时更新学籍系统数据,做到信息准确、手续齐全、标注及时。严格落实“籍随人走、人籍一致”要求。
1.建立新生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 人籍一致”,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2.规范办理转学、休学、缓学等学籍异动手续
1、转学。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部队换防、人才引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就读者准予转学。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云南省中小学学生转学申请表》向转入学校、转入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生转学原则生在学期结束和新学期开学3周内办理相关手续,每学期中途和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准转学。新生注册后一学年内,不得在城区学校办理学生互转手续。
2、休学和复学。学生因身体状况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家长或监护人可以凭学校教务处批准的假条在病假之日起满三个月后,到学校填写书面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病情证明》、《住院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教学校通过学籍网上传办理。休学复学坚持“严控比例、休复平衡、规范审核、网络办理”的原则(先“国网”审核后“省网”审核),纸质材料由学校存档备查。休学期满可申请复学,严禁利用休学进行变相留级。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3、缓学。凡是年满6周岁儿童必须读一年级。因健康原因不能入学的,监护人必须持户口簿和县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到县教体局或者经小学报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缓学手续。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当年8月31日止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因应身体健康原因不具备上学条件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在读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或连续3个月以上请假的,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教育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一般为半年至一年。休学期满后,由学生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复学要求,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后,由学校编入适当班级就学。休学期满,不能如期复学的,须办理续休手续。毕业学年一般不予休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休学者,须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在校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退学:已超义务教育年龄,且已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因病因事准予休学除外),学生法定监护人申请离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