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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定县狮山镇洪福百货餐饮部擅自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案(典型案例)

日期:2024年09月03日   作者:   来源:武定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9日,武定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烟花爆竹开展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武定县狮山镇洪福百货餐饮部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地点不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

二、处理依据

武定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规定。2024年4月10日武定县应急管理局对武定县狮山镇洪福百货餐饮部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处理结果

截至2024年4月23日,该店已按要求整改完成,全部罚款已缴纳完毕。4月23日,经局领导批准,该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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