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社会各界爱心人士: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在年老后有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解决“老有颐养”问题而确立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为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社会资助”的多元筹资机制,提高参保缴费水平,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全县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根据《云南省开展社会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指导意见》,我们在此发出倡议,鼓励全县各界爱心人士奉献爱心、扶困帮弱,积极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参保缴费。
一、资助人和受资助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选择符合其资助意愿的参保人进行缴费资助。受资助人是符合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保人。特别鼓励资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并提高缴费档次。
二、资助标准
资助人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自主确定对受资助人的资助标准。社会资助应在受资助人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开展,社会资助不代替个人缴费和政府对困难群体的代缴。受资助人同时享受集体经济补助的,其集体经济补助和社会资助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云南省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2024年度为9000元),不能对以往年度进行资助。
三、资助的好处
社会资助资金按年度记入参保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通过资助可以大幅增加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有效提高参保人在年老以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如2024年度张三个人缴费3000元(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240元),子女个人资助9000元,2024年度张三的个人账户将有12240元。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家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不会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资助方式及流程
(一)直接资助给个人
资助人与受资助人就资助的资金、用途、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资助人向县社保中心提交办理申请,经县社保中心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记账等相关手续。
(二)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资助给受资助人
资助人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就资助的资金、对象、方式和期限等内容订立资助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村小组按照协议约定的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制定具体的资助方案,公示无异议后,将受资助人名单、金额、受资助情况说明、公示结果及申请材料等报送县社保中心。经县社保中心核定后,资助人将资助资金直接存入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社保中心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记账等相关手续。具体经办流程及所需资料可咨询县社保中心、各乡镇党群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五、咨询电话
县社保中心:0878-8711846,县政务服务大厅社保窗口:0878-8878396
狮山镇0878-8838900 高桥镇0878-8830688
猫街镇0878-8860636 插甸镇0878-8833108
白路镇0878-8831000 环州乡0878-8866244
东坡乡0878-8865444 田心乡0878-8864000
发窝乡0878-8861226 万德镇0878-8862000
己衣镇0878-8863144
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