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
用人单位。
【优惠内容】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云南省为1.5%),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政策执行期】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2)《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办理方式】
由残联认定,税务部门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