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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光伏资源开发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785号)

日期:2023年08月04日   作者: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发挥我省光伏资源优势,做优做强资源经济,围绕光伏资源开发建设的关键环节,推动《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2023〕264号)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一)开展资源系统排查。统筹考虑生态环境敏感因素及项目的可行性,扣除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天然林、采矿权、耕地林地后备资源、坡度大于40度等区域,鼓励利用采矿沉陷区、尾矿库以及“四荒地”等未利用地,优化现有全省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各州、市按照光伏资源分布“一张图”,统筹协调做好辖区内的光伏资源排查、规划优化调整等技术性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指导,未在“一张图”范围内的光伏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各级政府规划、开展前期准备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提升入库项目质量。省新能源精准规划专班对各州、市按照“一张图”迭代完善的新调整纳入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用得了地、开得了工、并得了网”的原则进行会审,动态更新、滚动调整,提升入库、在库光伏项目质量。未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各州、市不得开展项目备案、先行确定项目业主。(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二、强化项目用林用地保障服务

(三)贯通规划及审批环节。强化项目的前期踏勘选址论证,要素保障部门要优化用林用地现场查验流程,从项目规划环节提前介入,为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图斑等数据支持,并对初步谋划的项目及规划成果,作叠图分析等必要的技术查验。(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四)加强项目报批指导。从源头控制好报件质量,做到上下联动、及时审批。对纳入新能源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项目业主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林草等部门申领审批事项办理告知书,告知书中将审批流程、申报材料等事项一次性告知。项目业主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实做细项目报批前期基础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草局)

三、提高项目开发服务水平

(五)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贯彻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有关要求,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清理光伏领域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在制定开发方案和组织市场化配置资源过程中,不得将产业配套等作为项目开发建设的前置条件。在不违背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地方与企业应切实履行已生效的投资开发协议等合作协议。(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六)减少非必要的中间环节和附加条件。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不得违法要求企业缴纳各种形式的保证金诚意金、电价让利、收益留存、留存电量(低于市场化价格的电量)、企业援建、明显不符合市场水平的土地流转价格等增加项目开发成本。企业应积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并通过村集体以土地入股、发展板下种养殖业、吸纳当地农民从事劳务工作等方式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七)细化土地流转标准。州、市政府应统筹土地流转等工作,加强土地租赁、备案管理,压实县级政府的光伏发电项目土地流转责任,并在本通知下发2个月内出台用地流转程序、以县(区)为单位的土地租赁租金指导标准等,避免乱抬地价增加企业开发成本。(各州、市人民政府)

(八)规范耕地占用税应税面积认定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光伏方阵,耕地占用税征税面积按实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光伏阵列之间、方阵与方阵之间的空置区域不征收耕地占用税。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涉及的临时用地使用结束后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

四、强化项目主体责任落实

(九)严格项目管理主体责任。项目业主参与光伏资源开发建设要严守公平竞争和诚信原则,对为获取光伏资源作出不切实际承诺、哄抬物价、吹嘘收益、恶意竞争等不良行为的企业,以及存在失信行为、倒卖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建设期转让项目控制权等的项目业主,其项目一律不得纳入年度建设计划。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保护生态环境不力的企业,其项目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五、严防光伏资源开发建设廉政风险

(十)强化监督管理。加强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素保障、接网消纳、不合理开发成本等事项的现场核查,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情况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要素保障部门每个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工作,对监督管理不力的州(市)、县(区)进行通报,并作为新能源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和省级重大项目清单审查条件之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各州、市人民政府)

(十一)防范廉政风险。各州、市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严密防范资源配置、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等过程中的廉政风险,严格落实工程项目建设公开公示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发建设。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相关规定,严禁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建设。各地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人大、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的协同联动,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定期开展风险点排查,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对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对已查处的相关违纪违法典型案件及时通报曝光。(各州、市人民政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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