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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11532329015178442p-/2024-0814003 公文目录:政府文件 发文机关:武定县政府办 发文字号:武政办发〔2024〕12号 主  题  词: 标      题:九点公开验证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年08月04日

九点公开验证办公室关于印发武定县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武定县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定县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管理实施方案

为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实现林地“三权分置”,拓展林地经营权权能,解决林下经济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引导和支持社会资本发展林下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及《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武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的原则及含义

(一)登记原则: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工作应当遵循改革创新、权能拓展、便民利民、自愿依法、先行试点原则。集体经济组织对其依法享有的林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四议两公开”。国有林地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应获得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进行项目投资备案。

(二)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和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的含义: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指除林地所有权之外的,承包经营权或经营权拓展权能分置出来经营收益权、使用权,包含林下经济、经济林、林业碳汇、湿地环境、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公益林等非木质经营和获得补偿及入股、托管、联营收益的权利。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指经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人申请,经县林草局审核,符合林下经济经营合法条件、事实清楚的,由县林草局将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利和其他核实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二、登记范围

(一)依法开展以下林下经济经营的,可依照本方案规定办理收益权登记

1.林下空间种植、养殖经营的;

2.林果、林花、林菌、林药、林菜等采集经营的;

3.林业碳汇开发经营的;

4.公益林补偿的;

5.森林旅游基地经营的;

6.森林康养基地经营的;

7.湿地资源开发经营的;

8.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收益量化到户的;

9.受托管理经营林权的;

10.联合经营林权的。

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应关联原林权证或颁发的林权类不动产权证书;多个宗地或单元连片的,可进行连片登记;同一林地同一经营主体多种经营,经营内容登记进行叠加,只颁发一次经营收益权证;同一林地不同经营主体不同经营类型,可分别颁发经营收益权证;原则上登记面积不少于5亩,权利期限不少于所需从事林业草原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周期。

(二)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登记

1.所在林地未颁发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2.申请人已取得林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

3.所在林地权属不清或者权属有争议的;

4.所在林地已抵(质)押且未取得抵(质)押权人同意的(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质)押权的除外);

5.所在林地被法院、公安、纪检监察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6.法律、法规禁止开展林下经济经营活动的。

(三)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记载事项

1.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所在林地的坐落、界址、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的权利主体、登记类型、经营内容、权属来源、权利期限、经营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备注栏,主要记载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利被限制、应提示事项;

权利期限以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不得超过权属来源证书的权利期限。

三、登记程序

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县域内依法开展林下经济经营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受理。申请人向林权所在地村委会(社区)递交申请,村委会(社区)对收到的申请材料召集林权所在地村民小组支部进行商定,商定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予以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书面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

(二)现场调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林业经营状况的真实性、经营落图进行核实,涉及集体林权的需联合村委会、村小组负责人一同开展现场调查。

(三)审核和备案。现场调查后,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退回,并书面告知原因;符合相关规定的,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转县林草局审核。

(四)登簿发证。经县林草局审核符合林下经济经营合作条件、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向申请人颁发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

(五)县林草局建立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登记档案。登记经营方式为股份、托管、联营、租赁等流转类型;经营内容登记具体经营的品种、业态等。

(六)申请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本人、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以合作社(或共同体)名义申请的,需要提供集体研究决议。

3.权属证明材料。租赁、托管、联营、入股等合同,林权权属证明。

4.在国有林地上申请林业经营收益权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权属证明、政府批文或国资部门审批意见、项目投资备案证明、合同等。

(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向县林草局申请变更登记(登记变更):

1.权利人身份信息变更的;

2.收益权经营内容、经营类型等状况变更的;

3.收益权期限发生变化的;

4.其他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收益权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收益权的;

2.以收益权作价出资(入股)的;

3.收益权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4.继承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发生变化的;

6.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7.其他权利转移情形。

(九)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权利期限届满的,该证自动失效。

(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林草局依法办理有关注销登记:

1.承包、租赁、托管、合作等合同已终止的;

2.收益权所在林地被征占用等原因导致收益权灭失的;

3.权利人自愿放弃收益权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申请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表;

2.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原件;

3.发生变更、转移、注销登记所列情形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质押登记

(一)县林草局负责收益权质押登记工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收益权设定质押的,质押双方当事人应共同书面向县林草局申请办理质押登记。

(二)申请收益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县林草局提交下列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收益权质押合同;

3.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4.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收益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三)以收益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

2.收益权证主要信息;

3.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5.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县林草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五)收益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县林草局在收益权证上予以登记。经审查发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权利人用收益权证向银行机构申请质押贷款的,在县林草局办理质押登记之后,银行机构可以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登网)”对收益权及质押情况进行登记和公示。

五、登记管理

(一)县林草局应当与县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和数据共享机制,实现林权流转审核、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登记和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数据推送共享、权利关联,防止一证多卖、一证多押。

(二)林下经济经营内容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确保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载明信息的准确性。对因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造成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由持证人承担。

(三)林下经济经营收益权证及登记申请表等原始资料不得涂改,确需修改的,应加盖县林草局的更正章。

(四)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证属实,应予以撤销登记:

1.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2.登记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发证的;

3.违反本方案规定程序发证的;

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责任

(一)登记申请人应对其提交全部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申请人伪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村(居)民小组在现场调查和接收,出具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三)县林草局和其他公职人员在办理林下经济经营权证登记过程中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七、本方案的解释和补充

(一)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林草局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进行解释。

(二)本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补充完善的,由县林草局进行补充完善,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八、本实施方案由九点公开验证制定并公开发布,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