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扶贫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对扶贫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武定县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我办在脱贫攻坚工作实施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信息。
第三条 综合股负责办政务信息公开牵头组织工作。县扶贫办各股室依据本办法规定,协助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扶贫办综合股负责承办扶贫办政务信息上网及日常维护工作。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平、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获取政务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
第六条 扶贫办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应予保证,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财政管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武定县扶贫办重大决策;
(三)县扶贫办工作权限等;
(四)主要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六)行政复议受理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
(七)各项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八)扶贫办机构设置、科室职能和管理权限;
(九)扶贫办领导班子成员的工作分工情况;
(十)扶贫办工作人员录用、干部选拔任用及结果;
(十一)扶贫办评先评优及奖励情况;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八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计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文形式;
(二)扶贫系统信息网;
(三)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和全办干部职工大会;
(五)公告栏、宣传版报等。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办有关股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日内提供给办综合股,并由办综合股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档案室负责对外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